加格达奇区同泰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杨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2741077755233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铁路北小区15号楼2-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加格达奇市监处罚﹝2024﹞62号
经查明,你2024年06月04日未凭处方销售 “寿比山”帕哒引胺片1盒;你2024年06月11日未凭处方销售 非洛地平片2盒。“寿比山”帕哒引胺片购进价格为19元/盒,销售价格为20元/盒,共违法销售1盒;非洛地平片购进价格为4.9元/盒,销售价格为7元/盒,共违法销售2盒;获得5.2元,违法所得34元。2024年07月12日,我局向你送达了《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加市监罚告〔2024〕62-1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 项 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对你作出处罚如下:1、罚款7,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4元整。
7000.00元
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