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瑞人堂弘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方连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优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756281324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大街12-1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12-11
2014-12-11
(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3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胡**与慈溪弘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东方连锁店、慈溪弘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4﹞1551号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省局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宁波瑞人堂弘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方连锁店经营的型号为BL-T930的数字式电子体温计其中最大允许误差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数字式电子体温计其中最大允许误差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已构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情形,属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医疗器械为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情形。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数字式电子体温计4支。<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的数字式电子体温计其中最大允许误差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已构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情形,属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医疗器械为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情形。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数字式电子体温计4支。
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