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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魏凉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田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4DAEH4X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黄梅县黄梅镇魏凉村五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5〕165号
2025年6月10日,本局委托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胡萝卜”等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7月11日,检验机构出具了“胡萝卜”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2025年6月9日,当事人从黄梅县小池镇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上述胡萝卜,购进20斤,购进价格为每斤1.8元,销售价格为每斤1.99元,货值金额共计39.8元,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截至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之日,当事人已将上述不合格胡萝卜全部销售完毕,获利39.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9.8元,并处以175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7539.8元,上缴国库。
175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2
黄梅市监处罚〔2024〕244号
2024年1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3瓶力士爽肤香氛沐浴乳(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分装企业:合肥沪汇日化有限公司,净含量:700克,限用日期:20240716)超过使用期限,本局执法人员遂依法予以扣留。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6日从九江市浔阳大市场购进10瓶“力士爽肤香氛沐浴乳”,进价为25元/瓶,销价为33.8元/瓶,现场查获的货值金额共计101.4元,因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的化妆品未提供进销货台账,且无法确定超过使用期限是否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3瓶“力士爽肤香氛沐浴乳”,并处以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3
黄梅市监处罚〔2023〕94号
2023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随机抽取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待售的15箱怡宝饮用水(生产商:武汉华新达饮品技术有限公司,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2日。),发现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本局执法人员当场送到了《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4月1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核当事人责令改正事项,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待售20件郑利园牌啤酒(生产商:阜南郑利园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购进装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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