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口你口食品(天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羽清正 | 注册资本:700.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0600584476K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天宝路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5
劳动争议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坻市监处罚〔2025〕24号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食品添加剂库房内发现15箱复配稳定剂(生产日期:2024年5月14日,保质期:2025年5月8日),俗称“消泡剂”,且其中有1箱已打开并已使用了6.05kg,经查询该公司“豆浆制造工程记录表”,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9日和2025年5月12日的“豆浆制造工程记录表”中记录着使用了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4日的消泡剂。而上述批次生产出来的豆浆分别用于生产了124箱棕榈油炸豆腐丝20*5(批次号:250509,生产日期:2025年5月9日);123箱棕榈油炸豆腐丝20*5(批次号:250509,生产日期: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15箱复配稳定剂予以扣押,对上述247箱棕榈油炸豆腐丝20*5予以查封。我局采取询问、查阅生产记录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7日从NICO-NICO NORI,INC购进20箱复配稳定剂(生产日期:2024年5月14日,保质期:2025年5月8日),该公司在上述产品过期后分别于2025年5月9日使用了0.6kg上述复配稳定剂,用于生产了124箱棕榈油炸豆腐丝20*5(批次号:250509,生产日期:2025年5月9日),于2025年5月12日使用了0.6kg上述复配稳定剂,生产了123箱棕榈油炸豆腐丝20*5(批次号:250509,生产日期:2025年5月12日)。上述棕榈油炸豆腐丝均为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构成要件。因该公司一直未销售过棕榈油炸豆腐丝20*5,参考其公司销售过油炸豆腐丝40*7的销售价格是37元/箱。本案货值金额9139元,无违法所得。
1.罚款50000元;2.没收15箱复配稳定剂(生产日期:2024年5月14日,保质期:2025年5月8日)和247箱棕榈油炸豆腐丝20*5(批次号:250509,生产日期分别是:2025年5月9日和2025年5月12日)。
50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2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4﹞140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接投诉举报书,称你口你口食品(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烤海苔”(生产日期:2024。6。8),发现该食品标注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错误,标注为1326KJ/100g,NRV:16%,正确应为1092KJ/100g,NRV:13%。涉嫌营养成分表造假,认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查处。2024年10月20日,我局再次接投诉举报书,称其公司生产的“调味碎海苔”(生产日期:2024。6。8),发现该食品标注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错误,标注为1313KJ/100g,NRV:16%,正确应为1143KJ/100g,NRV:14%。涉嫌营养成分表造假,认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查处。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在留样间发现1袋被举报的“烤海苔”(生产日期:2024。6。8),和1袋被举报的“调味碎海苔”(生产日期:2024。6。8)。我局采取询问、查阅生产记录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生产5箱“调味碎海苔”;2024年3月14日生产5箱“烤海苔”;2024年6月8日生产5箱“调味碎海苔”;2024年6月8日生产15箱“烤海苔”;2024年9月19日生产15箱“调味碎海苔”。截止检查时止,上述“烤海苔”和“调味碎海苔”均已全部销售完毕。“调味碎海苔”销售价格均是33元/箱;“烤海苔”销售价格均是115元/箱。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烤海苔”和“调味碎海苔”产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注了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值,没有标注膳食纤维的含量值,但在计算能量过程中加入了“膳食纤维”的能量成分,导致计算出的能量数值与产品标签上标注的能量数据不一致。当事人对上述“调味碎海苔”和“烤海苔”进行召回,截止2024年12月31日,已召回7箱“调味碎海苔”(生产日期:2024年9月19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125元,违法所得2894元。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894元。
10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