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志如 | 注册资本:2915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700553476914F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香社村七组龙门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6
(2025)川0703民初122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范**,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1-21
(2024)川0793行初518号
行政协议
绵阳市荣江商贸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人民政府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6
(2024)川0703民初104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佳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09-23
(2024)川0703民初8179号
劳动争议
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唐**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5
2024-06-04
(2024)川07民终21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成都辰迅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11-02
(2023)川0703民初1056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吴**
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31
(2025)川0703民初122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范**
裁判文书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2
(2025)川0703民初122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范**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4
2021-08-16
(2021)川1025执异6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7-19
2020-06-30
(2020)川0703民初38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杨**等与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5-24
2019-03-29
(2019)川1025执异21号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川1025执异2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与四川锦盛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05-16
2018-03-07
(2017)川执复141号
复议申请人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科学城远翔置业有限公司、绵阳金色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12-04
2017-09-22
(2017)川07执58号之一
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科学城远翔置业有限公司、绵阳金色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12-04
2017-10-12
(2017)川07执58号之二
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科学城远翔置业有限公司、绵阳金色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11-29
2017-04-05
(2017)川执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申请执行四川锦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郪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11-20
2017-09-06
(2017)川07执异65号
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科学城远翔置业有限公司、绵阳金色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案外人胡小兰提出书面异议执异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07-10
2017-06-13
(2017)川07执异57号
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科学城远翔置业有限公司、绵阳金色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能源公司对本院(2017)川07执58号案提出书面异议执异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7-07-10
2017-06-07
(2017)川07执58号
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科学城远翔置业有限公司、绵阳金色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4150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绵涪市监处罚﹝2026﹞11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领地城天宸销售大厅现场检查,售楼部自动门右侧室外区域摆放有宣传展板,标题为“绵阳领地城大城已成”。该展板展示分四个板块,其中第二个板块“大规划CITY”第一部分“新区核芯,价值热土”描述:“项目位于科技城新区核芯,独享涪江上游稀缺景观资源,未来升值潜力无限。”中提到的“未来升值潜力无限”;同时当事人销售大厅摆放有标题为“城北临校现铺租售同步”的展板左侧第一部分“新区核芯城北双商圈共荣”描述“领地悦街,占据绵北副中心的青义板块核芯位置和阅城领衔的环西科大商圈形成双圈共荣,南北互通,配套完善,提升区域价值飙升”中提到的“提升区域价值飙升”。以上两句广告内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数据支撑,也没有事实依据,只为增强客户的投资信心。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再查明,当事人标题为“绵阳领地城大城已成”的展板同一板块“大规划CITY”第二部分“板块发展,区域升维”描述:“项目所在青义板块,位列2023年镇域经济500强暨西部50强,全国排名336名,西部排名15名。”中提到的所有数据当事人陈述来自于“新闻头条”“四川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官方账号,但是现在无法找到该篇文章。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销售大厅北侧进门左手边还发现有三个灯箱,第一个灯箱标题为“完善配套,生活悦心”,其中第一部分“度假泳池花园”描述:“社区内配套城北青义片区首个度假泳池花园,美学泳池、水映秀场,艺术廊架,将艺术融入生活空间”中提到的“首个”,涉及使用绝对化用语,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事实依据和数据支撑。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制作的上述广告内容是由其销售部门的工作人员自行制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经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个月左右,其违法行为开始时间已无法查证,执法人员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此予以采信。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川市监绵涪限提〔2025〕000023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违法事经过,以及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情况。以上证据充足,事实清楚,且均由当事人签章予以确认。
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