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沙包乡聂琼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聂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6ELU1U9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沙包乡新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4]81号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店内查获的该批食品是经营者聂琼从多多买菜购进,蒜香味花生进价7.9元/包,售价8.5元/包;维他型豆奶粉进价9.8元/包,售价10.5元/包;米小巧孝感米酒(醪糟酒酿)进价5.9元/瓶,售价6.5元/瓶,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总的货值金额为25.5元。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但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我局无法查清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聂琼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有效身份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向经营者聂琼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总货值金额为25.5元的事实;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店内存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现场对当事人送达《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4〕48号)、《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48号)、《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延强〔2024〕48号)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记录一份,证明戴森属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聂琼及相关人员签字盖手印认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作为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