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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子尖帮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成军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BX99LB40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腾龙大道27号16幢4-2、4-3号(非儿童活动场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5〕346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方哥尖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腾龙大道27号16幢4-2号,面积大约295平米,有教室8间,在职老师4人,校长1人,主管1人,当事人在2023-2025年期间,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托管服务,并对部分学生进行了数学、英语、语文的学科类培训,该公司招收托管类学生576人次,学科类培训学生招收了64人次,所有学生共收费710671.3元,其中托管学生收费646697.3元,学科类培训收取费用63974元。另查明:2025年4月8日,区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渝南岸市监责退[2025]14-8号),当事人提供了在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向学生退还了学科类学生的培训费用共计13753元(附微信退费转帐记录截图),当事人收取学科类学生培训费用63974元减去退还的培训费用13753元等于50221元,故认定当事人收取的学科类学生培训费用50221元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221元。2.罚款50221元。
50221.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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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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