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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小梁水产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07MA6CN4B80M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玉林综合市场E-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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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武市监处罚〔2025〕77号
2025年09月11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综合市场E-12号的武侯区小梁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进行了监督抽检监督抽样。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收到了该抽检批次的“泥鳅”经抽检不合格需要后处置的相关材料,根据《检验报告》(编号:No:SWJC202524673)检出泥鳅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3日实施了现场检查,并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属于食品小经营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600元。
600.00元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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