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御金香蛋糕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胜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7MA70JA2R4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上新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坪市监处罚〔2023〕48号
镇坪县御金香蛋糕店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笑脸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镇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2023年案件公示情况和12315举报平台查询,当事人之前未有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我局也未接到关于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裁量,结合案情,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
1、处罚款壹仟元整 ;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
罚没款合计壹仟零叁拾元整。
1000.00元
镇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