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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顺和农机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广谦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8MA7ACYLQ3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文化南路001号院3栋055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7
(2025)豫0181民初748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喀什顺和农机有限公司
魏**,王**
巩义市人民法院
2
2022-11-25
(2022)豫01民终186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锦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喀什顺和农机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7-08
(2022)豫0181民初39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顺和农机有限公司
河南锦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巩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17
(2025)豫0181民初748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喀什顺和农机有限公司
河南锦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魏玉辉;王长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3)50号
(一)你单位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成本,应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处理 发票流:2020年4月-6月期间,你单位从南京市江宁区31户个体工商户处购进货物名称为钢板、办公工作台、灭火器、消防栓、不锈钢护栏等材料,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81份。发票金额2,782,171.26元,税额27,821.74元,价税合计2,809,993元。上述发票已入账,且在2020年度列支成本。 资金流及货物流:经对你单位对公账户(账号866010012010115559478)2020年银行流水进行核查,未发现你单位与上述开票方个体工商户存在资金往来。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表示该批材料是法定代表人经朋友介绍(小名:好好,联系电话15003291871、微信名:HAOGE18_001,已拉黑)从南京市一个中间商手上采购物资,涉及的28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该中间商邮寄过来,你单位与上述31家店无直接往来联系,未签订购销合同、无运单及材料出入库单据。你单位表示此项购进货物真实,提供了对公账户向12个自然人(含司机1名)的打款记录以及微信转账记录。 经向你单位下发限期内提供证据资料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收款人员实际为货物销售人员的证据资料,无法提供货物运单、材料出入库凭据及具体使用情况,无法对货物及运输的真实性予以证实,也无法重新取得合规发票。检查人员对微信转账截图中运输人员附注的手机号码进行电话核实,对方表示当时确实往来喀什地区承运货物,但其车辆为采棉机械专用运输车辆,未曾为喀什顺和农机有限公司承运过电线、电缆、不锈钢等建筑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2020年-2023年5月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及应征原始记账凭证、涉案发票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证明你单位取得上述涉案发票并入账。 证据3:你单位对公账户银行资金往来明细表、提供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打款记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40363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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