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尤家河坝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文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4MA6K7N6T2T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寿山镇小河村尤家河坝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2
(2023)云0624民初1621号
保险合同纠纷
大关县尤家河坝建材有限公司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
大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环罚决字﹝2023﹞87号
厂区北面废料筛分机未采取密闭措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寿山镇小河村尤家河坝的砂石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北面废料筛分机未采取密闭措施。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认定以上违法事实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大关县尤家河坝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平旭、曾成荣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2份;王平旭身份证复印件1份;曾成荣身份证1份;公司法人曾羽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大关县尤家河坝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4MA6K7N6T2T)复印件1份;大关县寿山乡尤家河坝建材有限公司凉水沟砂石厂年产10万吨砂石料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87号),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和我局2023年第四次案件审查联席会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厂区北面废料筛分机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5万元(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大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江欣悦,电话:0870-5627016。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5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