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欣大烟草经销有限公司金泰卷烟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小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00MA73RQ6H8C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盘旋东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都烟处﹝2024﹞第37号
1、2024年8月16日武都区烟草专卖局接陇南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线索交办函:陇南欣大烟草经销有限公司涉嫌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线索移交我局。武都区烟草专卖局接案件线索交办函后,于当日组织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张宇文(执法证号:28120152006)、马小平(执法证号:28120152004)于2024年8月16日下午16时20分对位于武都区城关镇盘旋东路的陇南欣大公司第一卷烟超市(金泰卷烟超市)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负责人张涛不在现场,店长何娟娟、店员张小芸在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在店长何娟娟的配合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欣大第一超市(金泰卷烟超市)的货柜和库房内发现有不属于本店喷码的卷烟共计:53个品牌、269.3条卷烟。我局执法人员初步辩别为真品卷烟,并依法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询问负责人:张涛、店长:何娟娟、店员:宗建芳,陇南欣大公司第一卷烟超市(金泰超市)在该地址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1202200826,负责人:张涛,许可证有效期:2023年10月31日至2028年10月30日。因其无法向我局提供该批涉案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货发票等证据,证明该批卷烟的购进价格,我局将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甘烟计{2023}11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2024年第2期)的通知》、(甘烟办综{2024}28号)的规定,以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载明的价格计算本案的涉案金额,故我局认定本案涉案卷烟共计:96个品牌、571.6条卷烟的进货总额按照价格文件规定的零售价定价,涉案金额为:172516.00元。陇南欣大公司第一卷烟超市(金泰卷烟超市)已销售的卷烟为302.3条,涉案金额为82080.0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陇南欣大公司第一卷烟超市(金泰卷烟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以陇南欣大公司第一卷烟超市(金泰卷烟超市)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72516.00元10%的罚款,计罚:17251.60元(大写:壹万柒仟贰佰伍拾壹元零陆角整),并没收违法所得82080.00元(大写:捌万贰仟零捌拾元整)。2、2024年8月16日武都区烟草专卖局接陇南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线索交办函:陇南欣大烟草经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分9笔扫码销售卷烟99.1条(一次性扫码支付13000元)的线索涉嫌存在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可能移交我局,武都区烟草专卖局接案件线索交办函后,开展调查。经前期调查阶段的询问,陇南欣大公司第一卷烟超市(金泰卷烟超市)负责人:张涛、店长:何娟娟、店员:宗建芳3人笔录所述:①陇南欣大公司第一卷烟超市(金泰卷烟超市)在当地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②因疫情影响,减少人员聚集,陇南欣大公司第一卷烟超市(金泰卷烟超市)施行人流限行措施,一次性支付的烟款13000元为1名消费者当场收取其他3名消费者购买卷烟的现金后(不收取现金改为扫码支付是为避免交叉感染风险),帮其他3名消费者一次性用支付宝扫码支付的烟款,随后店员(宗建芳)将4名消费者所购买卷烟打包后分别交付于4名消费者。我局调阅了2022年11月21日当日的销售台账、支付宝收款票据、云POS扫码销售记录。通过支付宝交易号(812022112122001410071406299810)调取支付人员信息和采取多种手段均无法确定当日购买卷烟的这4名消费者,且支付宝一次性付款金额13000元显示为2022年11月21日上午11时25分,云POS扫码销售记录显示为2022年11月21日下午16时2分至16时12分,付款时间和日扫码销售时间无法相对应,且云POS扫码销售记录显示为多次分批销售该批卷烟。经调查现有证据无法对陇南欣大公司第一卷烟超市(金泰卷烟超市)一次性对同一对象同一时间销售50条以上卷烟的事实形成证据闭环。故我局认定陇南欣大公司第一卷烟超市(金泰卷烟超市)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我局无法认定当日陇南欣大公司第一卷烟超市(金泰卷烟超市)销售的99.1条卷烟为同一对象同一时间,故不能按照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中规定的,向同一对象同一时间一次性销售卷烟50条以上构成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1、对陇南欣大公司第一卷烟超市(金泰卷烟超市)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72516.00元10%的罚款,计罚:17251.60元(大写:壹万柒仟贰佰伍拾壹元零陆角整)。并没收销售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所得:82080.00元(大写:捌万贰仟零捌拾元整)。2、对陇南欣大公司第一卷烟超市(金泰卷烟超市)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20000.00元
甘肃省烟草公司陇南市公司武都区营销部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