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应城市东马坊锅来锅往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小燕注册资本:6.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1MAE06R228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东马坊街道办事处双环社区幸福街华三公寓1号门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96号
当事人是2024年9月30号开始营业,海天海鲜酱(酿造酱)是2024年11月10日从应城市陈强调料批发部采购,采购数量2瓶,每瓶5元,超过保质期海天海鲜酱(酿造酱)用来制作梅菜扣肉菜品,因当事人未做使用加工记录,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店内2名从业人员健康证均已超有效期。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海天海鲜酱(酿造酱)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 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海天海鲜酱(酿造酱)2瓶 2、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 对当事人店内2名从业人员健康证均已超有效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3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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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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