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独山港镇祺跃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2MA2F2NME2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平湖市独山港镇优胜村张家浜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烟处[2025]第23号
2025年1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平湖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辖区内公安人员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全公亭东路广场花苑1号楼1单元北面第三车库的仓库内,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当事人金跃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其仓库实施检查,发现有大量违法卷烟,因执法环境及空间狭小等因素,征得当事人金跃同意后,将上述卷烟带回平湖市烟草专卖局滨海管理所清点,其本人全程陪同。经清点共查获违法卷烟总计26个品种826条,其中:利群(软红长嘴)230条、利群(夜西湖)88条、兰州(硬精品)60条、娇子(时代阳光)52条、利群(长嘴)50条、芙蓉王(硬)38条、红双喜(硬8mg)30条、黄果树(佳品)3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0条、玉溪(创客)30条、黄果树(长征)29条、大前门(软)26条、云烟(紫)26条、泰山(白将军)24条、泰山(红将军)24条、黄山(新一品)11条、泰山(硬红八喜)10条、娇子(X)9条、娇子(五粮醇香)5条、金圣(青瓷)5条、娇子(宽窄好运)5条、娇子(蓝时代)5条、红旗渠(芒果)4条、哈德门(纯香)2条、长白山(777)2条、长白山(蓝尚)1条。因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对现场采取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陈述和不申辩,不申请回避。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于2025月1日10日中午,从非法渠道购买而来,所购卷烟准备用于其店中加价销售。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系真品卷烟。各品牌卷烟鉴定损耗均为0.1条。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5年1月20日告知当事人,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购货价格证明,根据当事人供述,上述卷烟进货总额为人民币127915元。
另经调查,2024年1月31日,平烟处[2024]第12号,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之违法行为,被平湖市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处罚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月20日,我局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烟处告[2025]第23号),被处罚人当场签收表示不陈述、不申辩,并要求立即处理。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之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总价值1279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127915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12791.5元上缴国库。
真品卷烟823.4条予以发还(已剔除鉴定损耗2.6条)。
鉴别检验损耗卷烟费用以银行转账形式返还被处罚人。
12791.50元
平湖市烟草专卖局
2025-01-26
2
平烟处[2024]第12号
2024年01月08日 14时07分,平湖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平湖市独山港镇优胜村张家浜27号的平湖市独山港镇祺跃商店内,在当事人金跃在场主动配合的情况下,依法对该店实施检查,当场在该店仓库内发现条包装完好的卷烟共计11个品种539 条,其中:红旗渠(硬银)119条、黄山(新一品)100条、真龙(娇子)90条、黄果树(佳品)55条、大前门(软)50条、黄山(印象一品)40条、红金龙(硬新版)25条、红梅(软黄)20条、红河(软甲)15条、黄山(嘉宾迎客松)15条、娇子(蓝时代)10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货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被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对现场采取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陈述和不申辩,不申请回避。 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0日,从一个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而来,所购卷烟准备用于其店中加价销售。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系真品卷烟。鉴定损耗:每个品牌均为0.1条,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4年1月25日告知当事人,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根据当事人供述,上述卷烟进货总额为28782元。另经调查,2022年11月22日(平烟处[2022]第203号),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之违法行为,被平湖市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处罚过。
被处罚人金跃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之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总额达287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28782元9%的罚款,计人民币2590.38元上缴国库。 真品卷烟537.9条予以发还(已剔除鉴定损耗1.1条)。 鉴别检验损耗卷烟费用以银行转账形式返还被处罚人。
2590.38元
平湖市烟草专卖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