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永强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5634905331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622号附11号2-5(锦绣华城S2-G2幢2-20)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11
(2025)粤1971民初548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道滘欣盛绿塑胶制品经营部
陈**,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
2025-12-09
(2025)粤0309民初37894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3
2025-10-13
(2025)粤0306民初30284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4
2025-09-24
劳动争议
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杨*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7-28
(2025)粤0309民初3518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6
2025-06-27
劳动争议
杨*
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7
2025-06-23
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8
2025-06-23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9
2025-06-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13
(2025)渝0116行初109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11
(2025)渝0116民初13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周*
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
2017-08-31
(2016)京0105民初408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盛兴永业商贸中心
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3
2017-05-25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盛兴永业商贸中心
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8
2023-07-31
(2023)粤01民终13261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18
2022-03-31
(2022)云0114民初355号
劳动争议
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4-11
2022-05-30
(2022)渝0105民初5821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两江新区富登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蒋**,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1-08
2022-08-18
(2021)渝0116民初22296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李**与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7-06
2022-06-23
(2022)粤01民终1024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2-07-04
2022-02-24
(2021)粤0103民初18247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6-30
2021-12-03
(2021)黔03民终7739号
生命权纠纷
张**、张**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12-18
2021-11-15
(2021)湘01民终12543号
劳动合同纠纷
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12-07
2021-08-10
(2021)湘0104民初11166号
劳动合同纠纷
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1-30
2021-11-02
(2021)粤0811民初36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杜**、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1814.4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深龙华建罚字﹝2024﹞013号
经调查,重庆市平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象山科技园总承包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未按实际情况按月制作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所制作的考勤表、工资表未体现农民工实际工作量和实际应发工资,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按要求改正且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以上事实有工人工资表、考勤表、信访诉求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80000元。
80000.00元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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