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汪艳玲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艳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31MA6XQEU17G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沿河路东闸口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29
(2023)陕0481知民初69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武功县人人乐超市,武功县小川百货批发部
兴平市人民法院
2
2023-08-23
(2023)陕0481知民初69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武功县人人乐超市
兴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烟处﹝2023﹞第6104310202310060号
2023年7月19日17时3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线人举报,称位于普集镇沿河路人人乐超市存在非法销售卷烟的嫌疑,希望烟草局查处。接举报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7月19日17时53分到达该店,,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沿河路人人乐超市,经营场所的柜台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好猫(美猴王)60条共计1个品种合计60条。当事人汪艳玲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汪艳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烟存通字[2023]第095号),并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七日内到武功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不够销售,遂在县城周边的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根据国烟计【2021】93号和陕烟计【2023】2号文件,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450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汪艳玲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500元10%的罚款计45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1个品种60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450.00元
武功县烟草专卖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