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汪艳玲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艳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31MA6XQEU17G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沿河路东闸口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29
(2023)陕0481知民初69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武功县人人乐超市,武功县小川百货批发部
兴平市人民法院
2
2023-08-23
(2023)陕0481知民初69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武功县人人乐超市
兴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3
2023-10-07
(2023)陕0481知民初69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与武功县某某某超市、武功县某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烟处﹝2023﹞第6104310202310060号
2023年7月19日17时3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线人举报,称位于普集镇沿河路人人乐超市存在非法销售卷烟的嫌疑,希望烟草局查处。接举报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7月19日17时53分到达该店,,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沿河路人人乐超市,经营场所的柜台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好猫(美猴王)60条共计1个品种合计60条。当事人汪艳玲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汪艳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烟存通字[2023]第095号),并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七日内到武功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不够销售,遂在县城周边的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根据国烟计【2021】93号和陕烟计【2023】2号文件,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450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汪艳玲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500元10%的罚款计45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1个品种60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450.00元
武功县烟草专卖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