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小秦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小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5MA0J8UJ6XX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寇庄西路阳光地带9B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店处罚〔2026〕9号
2025年11月18日在当事人店内查获的汾酒(老白汾酒十年,规格475mL,53度,批号20110916142),共计2瓶,外包装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品种白酒包装一样。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对鉴定证明认可。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汾酒(老白汾酒十年,规格475mL,53度,批号20110916142)共计2瓶酒,是2025年10月6日,商家负责人秦小红从个人手里105元/瓶回收的,当时未索取凭证,目前无法联系到。上述酒未进行销售,均被我局扣押,经核实,查扣2瓶汾酒货值为480元。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1985年12月25日登记成立,“杏花村”(图形)商标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3类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4933068号;核定使用商品: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08月06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白酒2瓶;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