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嘉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江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MA2MP8Y48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八一北街190号第一层、4-12层(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卫公罚﹝2024﹞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婺卫公罚〔2024〕17号 案件名称:金华市婺城区嘉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被处罚人名称:金华市婺城区嘉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朱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12日,金华市婺城区嘉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布草间内供顾客使用的86件洁净客用布草(棉织品)进行保洁。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4.3.4“公共用品用具存放、运输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已清洗消毒的用品用具存放容器和污染物品回收容器应分开专用,有标志标识。”的规定,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各营业网点或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完成缴款,详见缴款通知单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08月27日
对金华市婺城区嘉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00元;
2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4-08-27
2
金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54号
2024年04月12日,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金华市婺城区嘉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金华市婺城区嘉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金华市婺城区嘉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30
3
金公婺(西)行罚决字[2023]02235号
2023年9月20日,民警经工作中发现金华市婺城区嘉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从业人员信息。2023年9月15日,石金川入职金华市婺城区嘉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9月20日,城西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发现金华市婺城区嘉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石金川流动人口从业人员入职信息报送公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嘉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20日,金华市婺城区嘉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了未按规定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00.00元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城西派出所
2023-09-20
4
金婺卫公罚﹝2023﹞12号
被处罚人:金华市婺城区嘉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MP8Y48X现已查明:2023年05月16日,金华市婺城区嘉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各营业网点或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完成缴款,详见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金华市婺城区嘉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