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士忠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6574087758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和龙市人民大街256-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1
(2024)吉民再291号
保险纠纷
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4-11-21
保险纠纷
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4-05-17
(2024)吉民申1139号
保险纠纷
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23-08-18
(2023)吉24民终125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郝**
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6-14
(2023)吉2405民初531号
劳动争议
郝**
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龙井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30
2021-12-08
(2021)内0426财保284号
财产保全
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翁牛特旗金贺矿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3706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1-09-01
2021-08-30
(2021)吉2424执6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汪清县兴源综合市场与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1-06-30
2021-04-02
(2021)吉2424执保1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汪清县兴源综合市场与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17-06-08
2016-12-26
(2016)吉2406民初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州安宇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
2016-12-26
(2016)吉2406民初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州安宇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应急(非煤)罚〔2024〕009-1号
违法事实1.+160m中段消火栓数量不足,只在+160m车场设置了一处,其他位置没有设置。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9.1.4条。 2.+160m配电硐室有一具灭火器失效。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7.4条。 3.+160m配电硐室有一处应急照明灯损坏、+160m水泵房缺少应急照明。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5.2条。 4.承包单位已半年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违反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第十二条。
已处罚
39000.00元
临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02-29
2
(临)应急(非煤)罚﹝2024﹞008-1号
违法事实:1.+160m中段消火栓数量不足,只在+160m车场设置了一处,其他位置没有设置。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9.1.4条。2.+160m配电硐室有一具灭火器失效。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7.4条。3.+160m配电硐室有一处应急照明灯损坏、+160m水泵房缺少应急照明。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5.2条。4.承包单位已半年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违反《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第十二条。5.主井提升机硐室未悬挂提升机制动系统图。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8.24条。6.1622采场入口处有落石危险,未设置警示标识。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8条。7.斜井人车与巷道壁悬挂的风、水管路间隔不足0.3m。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5.7条。8.井下+160m应急出口处有一道风门未与风流方向形成80—85°夹角。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2.9条。9.通风系统图中通风构筑物标注不全,现场实际为2道风门,图纸上标注为1道风门。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10.无提升系统检查及钢丝绳更换记录。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8.23条。11.+160m采场一台配电箱未接地。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6.1条。12.+160m中段一处废弃巷道已封闭,密闭未标明编号、封闭时间、责任人、原巷道名称。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8.6条。13.+210m车场人员上下车地点声光报警装置无声。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2条。14.在用缠绕式提升机钢丝绳磨损和断丝情况检查记录中无每周、每月各部门检查记录。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7.4条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临)应急(非煤)现记〔2024〕001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共2页第1页续页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临)应急(非煤)责改〔2024〕001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
以上第4项违反违反《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圆整(3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68000.00元
临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02-29
3
(临)应急(非煤)罚﹝2024﹞009号
违法事实:1.1622采场技术交底中缺少风险评价、应急处置内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以上违法违规行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临)应急(非煤)现记〔2024〕001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临)应急(非煤)责改〔2024〕001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
以上行为项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违法事实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临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0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