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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士忠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6574087758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和龙市人民大街256-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1
(2024)吉民再291号
保险纠纷
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4-11-21
保险纠纷
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4-05-17
(2024)吉民申1139号
保险纠纷
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23-08-18
(2023)吉24民终125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郝**
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6-14
(2023)吉2405民初531号
劳动争议
郝**
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龙井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30
2021-12-08
(2021)内0426财保284号
财产保全
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翁牛特旗金贺矿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3706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1-09-01
2021-08-30
(2021)吉2424执6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汪清县兴源综合市场与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1-06-30
2021-04-02
(2021)吉2424执保1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汪清县兴源综合市场与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17-06-08
2016-12-26
(2016)吉2406民初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州安宇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
2016-12-26
(2016)吉2406民初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州安宇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应急(非煤)罚﹝2026﹞001号(单位)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0日对你(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等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现场检查记录(临)应急(非煤)现记〔2026〕003号中1、斜井绞车道+360m标高以下有15米长巷道下行左帮巷道壁距人车间30-100mm;+420--+160m斜井有部分巷道壁距人车间隙小于0.3m。2、进风平硐空气温度低于2℃,井巷局部有结冰。3、+160m中段避灾路线图巷道不全、图例与图纸不符。4、+160m标高水泵房地面7m以上与安全出口连通巷道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砼;水仓入口未进行支护,巷道顶及帮岩石冒落。5、+160m中段候车硐室采用普通电热板取暖。6、+160m--+210m一区主要运输巷道设单道风门;上山有一处挡风墙封堵不严。7、+160m中段变电所右帮喷砼脱落,厚度10mm(施工组织设计要求30-100mm);外侧通路巷道维修有2处密闭岔口顶破碎未支护。8、+420-+160m标高绞车道上部巷道帮有浮石;10、+260m标高车场分道口无路标。12、+210m中段大巷第二道风门关闭不严。13、+210m中段大巷多处有浮石;14、+210m中段大巷有四处栅栏封闭不严。15、+210m中段大巷部分巷道照明缺失。16、+210m中段大巷23号密闭因巷道压力开裂。17、+210m中段大巷有一处溜井口无照明。18、+210m中段大巷回风上山外侧大巷冒货未清理,高度不足1.5米。19、+210m中段大巷水沟不畅;20、采场上部有浮石未及时除掉;21、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底部有杂物,出口无照明。22、梯子间安全平台不防滑。23、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无一氧化碳传感器;+210m中段回风巷无风速传感器。(以下空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矿安〔2023〕14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第1、2、3、4、5、6、7、8、10、12、13、14、15、16、17、18、19、20、21、22条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4千元(大写:肆万肆仟元整),第23条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7千元(大写:肆万柒仟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9万1千元(大写:玖万壹仟元整),对第1项、第18项逾期未改正的,对吉林金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驻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市××银行××支行(账号:××××××××××)/☑通过临江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91000.00元
临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6-04-18
2
(临)应急(非煤)罚〔2024〕009-1号
违法事实1.+160m中段消火栓数量不足,只在+160m车场设置了一处,其他位置没有设置。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9.1.4条。 2.+160m配电硐室有一具灭火器失效。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7.4条。 3.+160m配电硐室有一处应急照明灯损坏、+160m水泵房缺少应急照明。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5.2条。 4.承包单位已半年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违反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第十二条。
已处罚
39000.00元
临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02-29
3
(临)应急(非煤)罚﹝2024﹞008-1号
违法事实:1.+160m中段消火栓数量不足,只在+160m车场设置了一处,其他位置没有设置。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9.1.4条。2.+160m配电硐室有一具灭火器失效。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7.4条。3.+160m配电硐室有一处应急照明灯损坏、+160m水泵房缺少应急照明。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5.2条。4.承包单位已半年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违反《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第十二条。5.主井提升机硐室未悬挂提升机制动系统图。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8.24条。6.1622采场入口处有落石危险,未设置警示标识。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8条。7.斜井人车与巷道壁悬挂的风、水管路间隔不足0.3m。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5.7条。8.井下+160m应急出口处有一道风门未与风流方向形成80—85°夹角。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2.9条。9.通风系统图中通风构筑物标注不全,现场实际为2道风门,图纸上标注为1道风门。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10.无提升系统检查及钢丝绳更换记录。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8.23条。11.+160m采场一台配电箱未接地。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6.1条。12.+160m中段一处废弃巷道已封闭,密闭未标明编号、封闭时间、责任人、原巷道名称。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8.6条。13.+210m车场人员上下车地点声光报警装置无声。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2条。14.在用缠绕式提升机钢丝绳磨损和断丝情况检查记录中无每周、每月各部门检查记录。违反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7.4条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临)应急(非煤)现记〔2024〕001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共2页第1页续页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临)应急(非煤)责改〔2024〕001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
以上第4项违反违反《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圆整(3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68000.00元
临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02-29
4
(临)应急(非煤)罚﹝2024﹞009号
违法事实:1.1622采场技术交底中缺少风险评价、应急处置内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以上违法违规行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临)应急(非煤)现记〔2024〕001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临)应急(非煤)责改〔2024〕001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
以上行为项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违法事实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临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0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