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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利佳琪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本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C97FYN0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安丰营村委会卢老鸭饭店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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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5〕58号
经查,2025年4月21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时,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标准指标为≤0.3mg/kg,实测值为1.18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4月21日从安宁市连然街道盐场市场分两次共购进山药4kg,进货价格为10元/kg;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山药的进货查验记录。该批次4kg山药于抽样当天以11.9元/kg的售价全部作为抽检样品采购,无剩余。故货值金额为47.6元,违法所得为47.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柒元陆角(¥47.6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仟零肆拾柒元陆角(¥3047.6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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