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小薇农副产品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涛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81MADYG9M46E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界头镇石墙社区村民委员会孙家湾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5〕174号
当事人腾冲市帅涛哥农副产品店(经营者陈涛)于2024年8月2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腾冲市帅涛哥农副产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81MADYG9M46E,主要经营范围: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且进行了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信息备案。当事人在抖音商城平台,使用该营业执照注册了账号“德彪山货”,在这个账号上直播带货或直接销售商品。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第一次对当事人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销售散装食品(鹿胶)及销售散装食品未按规定要求粘贴标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1”的规定,我局给予“首违不罚”。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未按规定要求粘贴标签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并同未经许可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一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腾市监责改[2025]06018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再次到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且经调查确认,2025年4月10日我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依然采取相同的销售方式销售阿胶产品,且仍未取得散装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的产品也仍未按规定要求粘贴散装食品标签。
所销售阿胶产品是2025年2月,由其合作伙伴高容华(另案处理)从一个长期合作的昆明批发商处,以450元/kg的价格购进了16kg(1箱),购进时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阿胶,生产企业:山东鹤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3137142400072,生产日期:2024.01.19,保质期至:2026.01.18”。当事人于2025年4月13日开始以520元/kg的价格,在其抖音账号“德彪山货”上进行销售。
2025年4月10日我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使用其抖音账号销售上述阿胶产品2.25kg,按售价520元/kg计,产品货值金额为1170元,按收入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1170元。
罚款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1170元。
以上两项合计617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117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170元。
8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