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中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6761384484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村十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8
(2025)渝0108民初418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刘*,余**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0
(2025)渝0112民初656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甘*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9
(2025)闽05民终74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泉州盛联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11-11
(2025)闽0582民初195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刘**
晋江市人民法院
5
2025-10-31
(2025)苏0105民初1813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尚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6
2025-10-21
(2025)浙0781民初5206号
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
兰溪市人民法院
7
2025-08-26
(2025)渝0108民初1015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
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8
2025-08-18
(2025)渝0113民初1184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王*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9
2025-08-01
(2025)浙0282民初993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无锡尚友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10
2025-07-22
(2025)苏0281民初12821号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王**
徐**,孙**,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陈**,尹**,蔡**,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任**
江阴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6
(2025)渝0112民初656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甘*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0
(2025)渝0112民初656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8
(2025)渝0108民初1015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
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4
2025-01-2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任**
裁判文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5
2024-12-0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任**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6
2024-10-2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田**,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7
2024-10-10
(2024)渝0107民初114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8
2024-10-10
(2024)渝0107民初114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戴*
裁判文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9
2024-07-19
(2024)渝0108民初81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范**
裁判文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10
2024-06-2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01
2024-04-10
(2024)川1523民初60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江安县江安镇张太全家政服务部与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158.86元
民事案件
2
2024-03-30
2023-12-12
(2023)浙0783民初84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东阳蓝创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1-24
2023-01-12
(2022)渝01民终10997号
返还原物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22
2023-09-26
(2023)渝0113民初15284号
劳动争议
文**与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4-01-09
2023-05-16
(2023)渝0115民初30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1-09
2023-05-16
(2023)渝0115民初30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8-30
2023-08-10
(2023)渝0113民初131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与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8-15
2023-08-03
(2023)渝0113民初131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8-15
2023-08-09
(2023)渝0113民初131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8-15
2023-08-09
(2023)渝0113民初131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461号
当事人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2023年08月15日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的处罚
给予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的处罚
7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9-11
2
平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4号
2023年8月1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平塘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MA6GRBRK52。)所负责管理的平塘县丰业大街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分公司所负责管理的平塘县丰业大街小区其中1个消防控制室只有1名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经现场指出后当场不能整改完毕;构成了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已经将拟作出处罚决定情况于2023年8月21日口头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给予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平塘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100.00元
平塘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8-23
3
兰市监处罚﹝2023﹞58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系从事兰溪市沁兰名邸物业管理服务的有限公司,共使用有57台电梯。2023年3月24日,我局召开全市物业公司电梯安全集中警示约谈会,当事人作为参会单位,学习了特种设备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并知晓其使用50台电梯以上须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A证)。2023年4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一、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演练专项预案;三、未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四、电梯轿厢外警示标志不全;五、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电梯负责人信息。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问题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回头看,发现以下情况: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材料不全,仅有一份安装检验报告以及三张出厂检验报告,无定期检验(检测)资料、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自行检查记录等规定的内容;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成立文件,无法提供安全管理员任命文件,仅提供竺某、单某两人的安全管理员证,并称该两名人员为其安全管理人员;三、特种设备应急演练专项预案已建立;四、电梯轿厢外警示标志已设置;五、已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电梯负责人信息。6月20日,当事人称其已于4月25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提供公司的通知文书用以证明;同时,当事人还称其实际安全管理员为竺某和陶某,并提供竺某、陶某的安全管理员任命通知,社保参保证明用以证明。当事人表示竺某和陶某为总公司员工,各地区兼职,每月来当事人处两次,非专职安全管理员。当事人还提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照片,证明其已完成技术档案的整改。鉴于当事人提供的竺某、陶某两人社会参保证明显示的单位名称均非当事人,且为分别为不同的公司,从企业信息上看与当事人并无直接关系,且任命书上人员名字打错,故不认可该任命书的效力。7月15日,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聘用且任命马某和姜某为安全管理人员。<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处罚款10000元整;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处罚款10000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000.00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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