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民殡仪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茂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3MA1590FU3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白经济开发区起步区聚宝沟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白市监处罚〔2024〕14号
经查明:一、该殡仪馆未提供基本服务强制延伸服务收费。1.未提供普通遗体存放间,只提供高档遗体存放间服务,收费标准为500元/天。2.未提供普通遗体接送车服务,只提供中档遗体接送车和高档遗体接送车服务,收费标准为中档遗体接送车200元/次,高档遗体接送车300元/次。存在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违法行为。二、强制提供遗体冷冻服务并收取费用,因该殡仪馆不提供普通遗体存放间,普通遗体存放间服务项目包含遗体冷藏项目,收费标准为60元/天,因其未提供普通遗体存放间服务,导致死者家属需要另付遗体冷冻费用50元/天。存在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三、由于为民殡仪馆没有基本遗体存放服务与基本遗体接运车辆,存在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虽然没有明细账,无法确定收费具体状况,仍可以推断出其未按照《吉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公安机关开具证明的无名尸,12岁以下儿童执行收费减免政策。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收费减免政策的行为。
其行为违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民殡仪馆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未提供基本服务强制延伸服务收费,强制提供遗体冷冻服务并收取费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收费减免政策的行为。
其行为违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为民殡仪馆应当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但由于该殡仪馆管理混乱,没有财务管理人员,没有建立财务总账及明细账,所有的收费票据也未曾留存根,也未曾留存消费者联系方式,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也无法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节第320项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其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40000元人民币,依法上缴国库。
40000.00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