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楚县赛麦尔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依明·吾斯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3130MA7791A287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琼库尔恰克乡巴扎(十字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巴市监处〔2024〕13号
2024年1月25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分流的编号:1653130002024012412964633的举报登记表,举报人称“我昨天购买东西时发现有保质期超过8个月的年糕米粉,食品已经腐败现象,我给收银员提醒,收银员凶我,今天我又去看了,那个已经过期的商品还在,数量也不少,有15个左右,我再次提醒收银员时,他的态度恶劣,我提醒了他们还不收拾,说明他们明明知道商品已经过期了他们还在卖在。
2024年1月26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巴楚县琼库尔恰克乡巴扎(十字路口)的巴楚县赛麦尔超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发现与其他食品并列摆放的22袋“好香·好”水磨年糕,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2日,保质期:4个月,净含量:400克, 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确认,上述22袋“好香·好”水磨年糕均已超过保质期。
执法人员取得负责领导的批准后,下达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喀巴市监强制【2024】11号),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财务清单【2024】11号)采取扣押强制措施。本局2024年1月27日审批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从麦盖提县吐尔孙江食品批发零售店,以每件135元的价格,购进4件(每件40袋)“好香·好”水磨年糕,共计花费540元,超过保质期后仍与其他食品一起摆放在货架上用于销售,销售价每袋4元。消费者发现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提醒该店员工,但是该店员工仍未整改。
因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是否进行销售,因此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88元(22袋×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的经营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附音视频光碟),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程序合法性,并检查中发现22袋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过程;
4.询问笔录(附音视频光碟),证明当事人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过程的陈述;
5.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时间和地点;
6.编号为:1653130002024012412964633和编号为:21650000 00202401290280079的举报登记表,消费者提供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外包装照片复印件三份,证明案件来源;
7.超过保质期食品“好香·好”水磨年糕供货商麦盖提县吐尔孙江食品批发零售店营业执照、购货凭证复印件一份(进货日期:2023年3月17日),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责令当事人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2日,保质期:4个月,净含量:400克的22袋“好香·好”水磨年糕;
二、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