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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马大吾代拉面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1F55TX8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东四道街12号9栋-1层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南市监处罚[2024]7046号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餐具清洗消毒。 另查明,2023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餐碗、餐盘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2023年12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哈南市监处罚〔2023〕48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4230100250330294ZX;检验报告编号:ZA002401091001)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ZA00240109100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各一份共9页,证明抽样情况、涉案餐具检验不合格情况等; 2.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将上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 3.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2月23日)一份3页、现场照片两张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4.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024年2月23日)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餐(饮)具具体违法事实; 5.哈尔滨市南岗区马大吾代拉面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办案人员查证属实。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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