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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广平注册资本:3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9F5KGE5A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东路138号荷塘月色4号楼1单元18层东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鼓市监处罚〔2025〕29号
2025年09月12日,我局收到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郑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质量提升专项督导检查问题反馈单,督导检查人员于2025年09月05日上午对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西司门街道省府前街2号航空大厦开封楚豫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梯11豫B00897(24)进行检查,督导检查人员当场发现维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9:44打电话通知,10:20到)共计用时36分钟,超出市区电梯应急救援30分钟到达的要求。另检查中发现该电梯存在导靴上油杯油量见底、轿顶卫生差有杂物、底坑卫生差有烟头等问题。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存在的问题导靴上油杯油量见底、轿顶卫生差有杂物、底坑卫生差有烟头已整改。通过查询该酒店(开封楚豫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5年9月2日的维保记录,对比当天电梯监控视频发现,该酒店电梯维保单位河南郑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提取复制了涉案电梯2025年9月2日维保记录一份,监控录像视频一份。 2025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电梯维保公司被委托人董志慧进行询问调查,董志慧承认2025年9月2日未按规定对梯11豫B00897(24)进行维保。由于该台电梯现在还未出质保期,故没有电梯维保合同,都是该公司负责维保,也未收取维保费用,电梯质保期在销售合同内有所体(该台电梯为:2023年11月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从拿到监督检验报告起两年为质保期,监督检验报告为2024年1月拿到的,质保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到期。)在开封总共维保有19台电梯,均为我公司销售安装。经与该酒店确认确实未收取维保费用,并提供有情况说明。上述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河南郑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电梯维修工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该公司具备特种设备维保资质; 3.河南郑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开封楚豫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电梯订做及安装合同(合同中显示贰年免保)一份,证明该酒店电梯由河南郑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维保的事实; 4.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梯维保质量提升专项督导检查问题反馈单及检查表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5.河南郑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6.2025年09月25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10000.00元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2
金市监处罚〔2024〕15028号
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30000元。共计罚没30600元。
30000.00元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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