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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泉岭农垦旭日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庆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1MA19FY0G22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军川街文化路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宝市监处罚[2023]1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9日从鹤岗市东山区鑫和食品经销部购进了30袋海太虹牛粉(18g/袋),并将上述海太虹牛粉摆在店内进行销售。上述海太虹牛粉标注的生产日期、净含量及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截至案发,上述海太虹牛粉售出24袋,货架上剩余6袋。上述海太虹牛粉进货价格为0.33元/袋,销售价格为0.5元/袋。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3年4月26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海太虹牛粉(18g/袋)的数量、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违法所得等事实情况。 3.孟庆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孟庆英的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 2023年4月26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6.执法人员对涉案海太虹牛粉(18g/袋)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涉案海太虹牛粉(18g/袋)标签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 7.2023年4月26日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鹤宝市监强制〔2023〕041号)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海太虹牛粉(18g/袋)进行了扣押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鹤岗市东山区鑫和食品经销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查验并保存了供货者的资质。 9.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4月19日进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海太虹牛粉(18g/袋)的进货价格等情况。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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