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易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鲁宁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3147979995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金沙二路3199号办公大楼第二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8
(2025)赣0121民初167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曾**
江西易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2
2024-09-04
(2024)赣0121民初617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廖*
江西易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3
2021-11-05
(2021)赣0111民初386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晶帝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
江西易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文综罚字﹝2024﹞182号
江西易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没收《江西教师招聘考试 小学必备主观题·课标》100本,并处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南昌市新闻出版局
2025-03-07
2
南市监网处罚﹝2024﹞2号
一、当事人在广告中作出明示或暗示提分的保证性承诺和使用受益者名义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且当事人系首次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且我局未接到关于当事人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当事人主动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兼顾过罚相当之原则,我局拟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65000元,上缴国库。 二、当事人在微信“易公教育”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超好用的上岸壁纸来咯!换上教招稳了!!”的内容中“来自易公两位神仙的凝视 上岸,稳了…”“孔子先生保你金榜题名”“奥苏伯尔 夸美纽斯…各位教育家祝你2023顺利上岸”等内容,宣扬教招考生通过膜拜“神仙”“孔子”“夸美纽斯”等意象概念及中外知名教育家来达到逢考必过,宣扬是一种封建迷信思想,背离我省教招考生是为国家选拔教师人才的初衷,背离我省教招考生要成为人民教师首先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以便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初衷,这种宣传通过膜拜相关意象通过考试,而不是靠自身知识素质安身立命通过考试,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且当事人系首次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我局未接到关于当事人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当事人主动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兼顾过罚相当之原则,我局拟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130000元,上缴国库。 综合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合计195000元,上缴国库。
一、当事人在广告中作出明示或暗示提分的保证性承诺和使用受益者名义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之规定。 二、当事人在微信“易公教育”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超好用的上岸壁纸来咯!换上教招稳了!!”的内容中“来自易公两位神仙的凝视 上岸,稳了…”“孔子先生保你金榜题名”“奥苏伯尔 夸美纽斯…各位教育家祝你2023顺利上岸”等内容,宣扬教招考生通过膜拜“神仙”“孔子”“夸美纽斯”等意象概念及中外知名教育家来达到逢考必过,宣扬是一种封建迷信思想,背离我省教招考生是为国家选拔教师人才的初衷,背离我省教招考生要成为人民教师首先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以便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初衷,这种宣传通过膜拜相关意象通过考试,而不是靠自身知识素质安身立命通过考试,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之规定。
19500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3
(洪)文综罚字﹝2023﹞64号
通过其他案件线索,2023年4月11日,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易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没收《易公教育》系列书籍45本,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00.00元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