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宝军 | 注册资本:52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110694736P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平定县冠山镇胡家庄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8
劳动争议
张*
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2
2024-03-22
劳动争议
穆**
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3
2024-02-19
劳动争议
穆**
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4
2022-10-17
(2022)豫9001民初8116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
济源市远东煤炭电器有限公司
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
济源市人民法院
5
2022-10-11
(2022)晋0321民初16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大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6
2020-11-19
(2020)晋0321民初2007号
追偿权纠纷
梁**
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7
2020-11-19
追偿权纠纷
梁**
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8
2020-07-29
追偿权纠纷
杜**
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9
2019-12-12
劳动争议
张**
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10
2019-12-12
劳动争议
李**
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2
2022-02-24
(2022)晋0321民初156号
劳动争议
李**、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8-25
2021-08-06
(2021)晋0321民初127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与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29
2021-03-16
(2021)晋0321民初5号
劳动争议
潘**与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1-30
2020-11-25
(2020)晋0321民初2007号
追偿权纠纷
梁**与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8-04
2020-07-29
(2020)晋0321民初905号
杜**与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5-22
2017-09-06
(2017)晋0321执异3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12-30
2017-11-09
(2017)晋0321民申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12-28
2017-10-10
(2017)晋03执复35号
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欠款纠纷终审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11-22
2017-06-30
(2016)晋民终6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0-26
2017-10-16
(2016)晋0321民初68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林罚决字﹝2025﹞第024号
于2023年5-7月,在未办理任何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冠山镇大峪村红土坡修建厂区内运煤道路毁坏并占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责令在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即72360元,计柒万貳仟叁佰陆拾元整
72360.00元
平定县林业局
2025-06-30
2
平林罚决字﹝2025﹞第017号
于2024年7月以来,在未办理任何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冠山镇后沟村唐家掌沟口修建炸药库毁坏并占用了林地和草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1.责令在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即124852元,计壹拾貳万肆仟捌佰伍拾貳元整;对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的行为,1、责令在一年内拆除设施并恢复植被;2.处2021-2023年平均产值6倍的罚款,即1248元(壹仟贰佰肆拾捌元整)。以上合并罚款126100元(壹拾贰万陆仟壹佰元整)
126100.00元
平定县林业局
2025-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