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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锦和棉业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江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2MA7797JU04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西湖镇饶家庄子村一组20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8
2023-06-20
(2023)新40民辖终24号
加工合同纠纷
乌苏市锦和棉业有限公司、乌苏市锦和棉业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乌市监处罚〔2026〕1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棉花加工期间,公司棉花检验人员在进行皮棉跟班检验时,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总集棉主管道观察窗进行成包前抽样,而是随机在已捆扎好的棉包取样口进行抽样,破坏了入库棉包内待抽样棉花的完整性。公检异常棉包批次65349251113,包号:120846,包号:120845,包号:120906,包号:120907,包号:120967,包号:120968,共计6包均重217公斤,合计1.362吨,当事人对违规取样行为供认不讳,当事人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
?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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