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洛口镇罗洛口猪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洛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30MAC54RCPXK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赣州市宁都县洛口镇宁宜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27号
经查明,2025年5月8日早晨,当事人从宁都县东山坝镇大布村仙山下组罗长生家中购进办酒席剩下的猪肉29.96斤,购进价格为10元/斤,共计进货价值299.6元,随后未经检验检疫直接在宁都县洛口镇农贸市场进行加价销售,销售价为14元/斤,涉案货值金额419.44元。当日早上8时06分许,被我局查获,至案发时间暂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在本案中存在从轻情节,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编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生猪肉29.96斤;
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