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浮桥镇隆远杂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程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85MA1YFBR38Y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太仓市浮桥镇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3〕0355号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 15 袋鲜丰加碘精制食用盐和 14袋乘风喜盐加碘精制食用盐均为当事人从太仓市城厢镇海虎调味品批发商行购入进行销售,太仓市城厢镇海虎调味品批发商行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当事人未查验太仓市城厢镇海虎调味品批发商行有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乘风喜盐加碘精制食用盐合格证明文件。涉案食盐共计购入 40 袋,现场发现 29 袋,售出 11袋,因两种食盐混放购入,无法确定具体每种食盐数量。进价均为 0.7 元每袋,售价均为 1 元每袋,涉案货值 40 元,违法所得3.3 元。
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 食 盐 , 可 以 处 违 法 购 进 的 食 盐 货 值 金 额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购入食盐时,未查验供应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乘风喜盐加碘精制食用盐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直 至 吊 销 许 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
-元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