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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原康第三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海报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71267269XX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原康镇南小庄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6〕x-63号
经查:2025年7月20日,当事人林州市原康第三食品厂生产该批次产品“装饰性樱桃罐头”45件(12瓶/件),其中:其中:生产装饰性红樱桃罐头10件、装饰性樱桃绿樱桃罐头35件。以39元/件的价格销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兴干菜调料批发商行25件,其中装饰性红樱桃罐头10件,装饰性绿樱桃罐头15件。而后,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兴干菜调料批发商行又销售给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夏丹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9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委托陕西可议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夏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装饰性樱桃罐头”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铅(以Pb计)、柠檬黄、日落黄等14项,判定依据:Q/LDYS 0005S-2023《装饰性果蔬罐头》、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经检验,胭脂红,单位: g/kg,标准要求:≤0.1,实测值:0.152,单项判定:不合格。胭脂红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林州市原康第三食品厂提出申请复检;2025年12月22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JSP2025FJ00037)检验报告显示:胭脂红项目:单项判定:不符合标准指标。2025年7月20日,当事人林州市原康第三食品厂生产该批次产品“装饰性樱桃罐头”(红樱桃)罐头10件,货值金额390元,获利40元。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召回不合格装饰性樱桃罐头7件。扣除召回产品利润,实际获利1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生产过程中不按生产流程从事生产活动、没收不合格染色樱桃罐头7件、没收违法所得12元、给予罚款人民币51000元。
51000.00元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2
林市监处罚﹝2026﹞X-63号
经查:2025年7月20日,当事人林州市原康第三食品厂生产该批次产品“装饰性樱桃罐头”45件(12瓶/件),其中:其中:生产装饰性红樱桃罐头10件、装饰性樱桃绿樱桃罐头35件。以39元/件的价格销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兴干菜调料批发商行25件,其中装饰性红樱桃罐头10件,装饰性绿樱桃罐头15件。而后,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兴干菜调料批发商行又销售给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夏丹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9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委托陕西可议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夏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装饰性樱桃罐头”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铅(以Pb计)、柠檬黄、日落黄等14项,判定依据:Q/LDYS 0005S-2023《装饰性果蔬罐头》、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经检验,胭脂红,单位: g/kg,标准要求:≤0.1,实测值:0.152,单项判定:不合格。胭脂红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林州市原康第三食品厂提出申请复检;2025年12月22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JSP2025FJ00037)检验报告显示:胭脂红项目:单项判定:不符合标准指标。2025年7月20日,当事人林州市原康第三食品厂生产该批次产品“装饰性樱桃罐头”(红樱桃)罐头10件,货值金额390元,获利40元。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召回不合格装饰性樱桃罐头7件。扣除召回产品利润,实际获利1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生产过程中不按生产流程从事生产活动、没收不合格染色樱桃罐头7件、没收违法所得12元、给予罚款人民币51000元。
51000.00元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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