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弘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应荣飞 | 注册资本:5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2MACW4Q836B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266号临街4号商铺1-3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建消罚决字﹝2025﹞第14号
甘肃荣弘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建消罚决字〔2025〕第14号当事人:甘肃荣弘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应荣飞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66号临街4号商铺1-3层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CW4Q836B电话:13919497777你(单位)实施了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66号临街4号商铺1-3层,甘肃荣弘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麗枫酒店)室内装修工程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本机关已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甘肃荣弘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麗枫酒店)室内装修工程,于2024年12月开工,2025年9月竣工,目前已投入使用,总装修面积4325㎡,期间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书》。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甘肃省住建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024版)》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2026年1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建消罚先告字〔2025〕第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甘肃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关区人民政府或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兰州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1月9日
300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1-09
2
城消行罚决字﹝2025﹞第0132号
甘肃荣弘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给予甘肃荣弘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625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