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山区纪药师健康管理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英 |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03MAELDDHD2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486号2-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市监处罚〔2026〕96号
2025年12月4日,举报人在当事人的门店购买秋梨膏和清和养胃茶,通过微信付款177元。2025年12月17日,举报人向本局举报该店存在“无证生产药品,销售假药,无处方调配炮制生产药品”等违法行为,当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即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门门头“纪药师国医馆”,侧门门头有“纪药师中医门诊部”,侧门边有“圣淮纪药师养生馆”字样。店内有两个营业执照,分别是“西塞山区纪药师健康管理服务部”、“黄石市国医馆中医门诊部”,西塞山区纪药师健康管理服务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黄石市国医馆中医门诊部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店内柜台内有两袋清和养胃茶,外包装袋正面有“纪药师中药”大字,下面另有一行“纪药师 好中药”的小字,包装袋正面贴有手写标签“清和养胃茶”,无其它文字或数字,内有10小包透明袋包装物品,小包装袋无标签。现场发现手写价签,标明清和养胃茶销售单价是99元/袋,经询问得知秋梨膏单价是78元/瓶,未发现举报人所称秋梨膏。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证照和产品的合格证明。12月31日,经审批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2日向我局提交证照复印件及情况说明,辩称:1.当事人是主体应为西塞山区纪药师健康管理服务部,而不是黄石市国医馆中医门诊部,因中医门诊部无医保销售资格,导致门诊数量很少,负责人纪少波将门店分出部分面积,成立西塞山区纪药师健康管理服务部,主要从事养生服务及食品经营,由石英负责(纪与石系夫妻关系),食品部门的人员与财务方面独立核算,销售经手人许芳是西塞山区纪药师健康管理服务部的销售人员,收款帐户是其私人手机(13329921108)接收;2.秋梨膏配料是秋梨、百合、大枣,清和养胃茶的配料是茯苓、山药、桂花、茉莉花、陈皮、代代花,成分均是食品原料或国家批准的食药同源物质,门店按中医养生理论按一定比例调配而成,未添加任何其它中药或药物成分,在销售过程中也未声称或宣传功能或功效,不应认定为药品,不需开具处方;3.上述产品均在试制试销阶段,没有印刷专用的外包装袋或标签,清和养胃茶是石英从药店那边临时拿过来的包装袋,贴上“清和养胃茶”的小标签即对外销售,当事人承认产品外包装不符合国家食品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并提交整改报告,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两份营业执照均上墙公示;2.将国医馆和养生馆分界进行区隔,避免消费者误解;3.将全部食品下架,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再行销售;4.组织员工学习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合法合规。2026年1月12日,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确认上述违法事实。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2包违法清和养胃茶;2.没收违法所得177元;3.罚款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677元。
500.00元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