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新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运池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4MA49PB3LX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姚家山开发区凤凰路1号中核·世纪广场商场栋单元5层办公室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9
(2025)鄂0114民初2753号
返还原物纠纷
郭**
武汉新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9
(2024)鄂0114民初27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新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唯购维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世纪尚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9
(2024)鄂0114民初27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唯购维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新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武汉世纪尚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蔡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8号
2024年7月11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根据日常检查任务对武汉新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中核世纪广场(地址:蔡甸区凤凰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新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五层东北角1号安全出口锁闭,构成了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事实,武汉新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核世纪广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4年7月11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根据日常检查任务对武汉新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中核世纪广场项目(地址:蔡甸区凤凰路1号)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五层东北角1号安全出口锁闭,经调查是该单位负责人管理疏忽所为,属于单位违法行为武汉新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中核世纪广场项目使用功能类别为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五层使用面积为1520㎡,面积小于3000㎡,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确定为较重阶次武汉新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2568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蔡消即字(2024)第2568号)陈艳华自行书写材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武汉新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700.00元
武汉市蔡甸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7-15
2
蔡消行罚决字﹝2023﹞第0057号
2023年8月1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位于蔡甸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凤凰路1号的中核世纪广场(武汉新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华)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控制室无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武汉新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位于蔡甸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凤凰路1号的中核世纪广场(武汉新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控制室无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属于单位违法行为?该单位性质为商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面积大于8000㎡,设置有4类自动消防系统,适用较重阶次?武汉新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消防控制室无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76138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蔡消即字(2023)第76138号)?自行书写材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武汉新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4800.00元
武汉市蔡甸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