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源口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楼叶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739459661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波大榭开发区北渡路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2
(2024)苏0803民初8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源口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雄飞商贸有限公司,顾*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2
2021-03-23
浙甬大榭劳仲案(2021)4号
杨**
宁波源口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1
2022-03-17
(2022)浙0212民初106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宁波源口食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4﹞14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下半年共生产“玉兔甜包”这款商品80箱,每箱出厂价为58元,货款总计4640元,每箱利润5元,利润合计400元。上述“玉兔甜包”使用了含有丙二醇成分的复配着色剂(鲜红色)。“玉兔甜包”属于冷冻米面制品,而丙二醇这种食品添加剂只能按限量要求使用在生湿面制品和糕点这两类食品上,不能用于生产冷冻米面制品。当事人生产冷冻米面制品“玉兔甜包”时使用含有丙二醇成分的复配着色剂(鲜红色)已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未使用的700只“玉兔甜包”包装袋予以扣押。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4640元,违法所得400元。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排查整改报告1份。<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玉兔甜包”包装袋700只。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零肆佰元整(¥20400)。<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0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