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雁南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飞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2MABTJHY855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旗杆路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监处罚〔2026〕400号
经查,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5月在联发集团下属的张家港市祥瑞联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进行预充值消费,实付金额为3680元,优惠金额为500元,充值卡显示金额为4180元。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与联发集团下属的张家港市联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租用部分房屋用于当事人开展机动车贴膜、贴车衣等汽车装潢服务。对于此前已在联发集团下属企业预充值客户,可以在当事人处消费后,从预充值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当事人再与上述企业按约定进行结算。其中,7.5MIL规格的车衣,不论是何种品牌,祥瑞公司均按《装潢店精品项目明细》列明的标准(3000元)与当事人结算。
2026年3月,投诉举报人联系祥瑞公司相关人员咨询贴车衣事宜,后者将其介绍给当事人。2026年3月25日,投诉举报人(何伟伟,微信号:heweiwei8502)通过微信与当事人员工(张丹丹,微信号:Z4218798)取得联系,咨询车衣产品信息。2026年3月30日,双方通过微信约定,使用“JEM(吉膜)”品牌车衣为投诉举报人车辆(车辆型号:魏牌蓝山,车牌号:苏EF58721)提供贴车衣服务,张丹丹发送的图片显示型号为M750,价格为4180元,支付方式为从投诉举报人预存在祥瑞公司的充值账户中扣除。
2026年4月3日,当事人至投诉举报人处上门取车并开始贴车衣。投诉举报人于2026年4月5日中午到店取车离店,当日下午,张丹丹开具质保卡并将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投诉举报人,质保卡显示的车牌号码为苏EF5***,汽车型号为摩卡DHT-PHEV2023款 基本型,产品系列为JEM隐形车衣,产品型号为【五座】整车:M750A(7年)。因投诉举报人对上述质保卡显示信息与投诉举报人车型不符,且标注的车衣型号为“M750A”而非约定的“M750”,以及怀疑当事人实际使用了“膜乐动”车衣等问题,于2026年4月6日向张丹丹进行交涉。张丹丹以“质保卡信息是随便点的”“现场的外包装盒子是贴天窗的”等为由进行回复,并向当事人提供“JEM(吉膜)”产品标签图片,以证明所贴车衣为“JEM(吉膜)”品牌。
另查明,当事人实际为投诉举报人车辆所贴车衣品牌为“膜乐动”,型号为DS7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飞称,张丹丹为新录用人员,由于张丹丹对公司的产品类型不熟,加上内部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刘飞在不知晓双方已约定车衣品牌为“JEM(吉膜)”的情况下,安排员工为投诉举报人车辆贴了“膜乐动”品牌车衣。事发后,张丹丹未及时向刘飞汇报,而是自行与消费者解释,最终导致纠纷升级。
当事人销售的“JEM(吉膜)”品牌、“膜乐动”品牌车衣的生产商分别为安徽吉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铠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为上述两个品牌产品的授权经销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称未曾采购和销售JEM品牌M750型号车衣,实际销售型号为M750A。“JEM(吉膜)”品牌M750A型车衣的厂家指导价为8980元/支,当事人采购价为700元/支,销售价约4500元-5000元/支;“JEM(吉膜)”品牌M750型车衣的厂家指导价为9980元/支;“膜乐动”品牌DS75型车衣的厂家指导价为10800元/支,当事人采购价为670元/支,销售价约4500元-5000元/支。
为解决双方的纠纷,2026年4月9日,当事人通过微信平台向投诉举报人致歉,并提出两种处理方案:一是按约定的“JEM(吉膜)”品牌重新贴车衣;二是本次车衣服务免费赠送,不扣款。投诉举报人未接受上述处理方案,双方无法就投诉事项达成一致。至本案调查终结,投诉举报人充值卡中的款项未予扣除。因此,当事人未按约定提供车衣产品无违法所得。
另经查询江苏省市场监管数智化平台综合执法系统,当事人未因违反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无违法所得,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