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沔城镇周到药店九贺门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7JTY3X7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沔城回族镇九贺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523号
经查,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持有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具有药品经营资质,负责人为王黎。2026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阴凉柜内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6℃,不符合柜内存放的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联苯苄唑乳膏包装上标示的不超过20℃的储存条件。我局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于当日签收相关文书。2026年5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关闭阴凉柜门,未启动柜内控温设备,柜内温度计显示为25℃,仍不符合柜内存放的喷昔洛韦乳膏、妥布霉素滴眼液包装上标示的不超过20℃的储存要求。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药品包装标识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包装标识储存药品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