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三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0MA78DYWF7D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屯河路时代广场D座10层102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4
(2025)新2301民初97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三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铂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西域原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2
2025-11-13
(2025)新2301民初97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三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3
2025-11-11
(2025)新2301民初97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三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4
2025-06-24
(2025)新2301民初5320号
劳务合同纠纷
薛**
乔*,武汉三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武汉三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87号
2021年5月25日你公司取得武汉凼桥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2001900204,发票号码:15924620-15924627,金额790659.39元,税额7906.61元,发票价税合计:798566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票载货物名称为家具、金属制品、木质地板、木制品、涂料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资料反映:武汉凼桥建材有限公司属于虚构注册登记地址,相关人员失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监管,有销无进,无真实交易的“空壳企业”。 经核实你公司当期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将取得的上述发票对应的库存商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并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将2021年从武汉凼桥建材有限公司取得的虚开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7985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公司公司取得的虚开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且无法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扣除凭证,应调减2021年营业成本798566元。 调整后,你公司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23887.55元,因你公司为分支机构,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故应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99,641.50元。 因你公司已在2024年8月2日更正202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增加798566元,形成欠税,到案件查结前未缴纳税款。因此本次检查不重复追征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款。
其他违法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15
2
昌州税稽罚〔2025〕72号
2021年5月25日你公司取得武汉凼桥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2001900204,发票号码:15924620-15924627,金额790659.39元,税额7906.61元,发票价税合计:798566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票载货物名称为家具、金属制品、木质地板、木制品、涂料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资料反映:武汉凼桥建材有限公司属于虚构注册登记地址,相关人员失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监管,有销无进,无真实交易的“空壳企业”。 经核实你公司当期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将取得的上述发票对应的库存商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并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将2021年从武汉凼桥建材有限公司取得的虚开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7985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公司公司取得的虚开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且无法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扣除凭证,应调减2021年营业成本798566元。 调整后,你公司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23887.55元,因你公司为分支机构,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故应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99,641.50元。 因你公司已在2024年8月2日更正202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增加798566元,形成欠税,到案件查结前未缴纳税款。因此本次检查不重复追征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款。
其他违法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