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嘉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勇刚 | 注册资本:2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EU6QQY7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黄潭镇花台村十三组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6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9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在天门市黄潭镇花台村十三组2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的冷藏柜内存放2袋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公安牛三鲜”。该产品名称:公安牛三鲜,产品类型:熟肉制品,生产日期:2023/12/25,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湖北省梦三元食品有限公司,规格850克。当事人称该食品是2025年底当事人女儿从外地带回,共计2袋,尚未使用。上述食品货值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下发现1桶“麻辣烤鱼酱”无生产日期标识。该产品名称:麻辣烤鱼酱,生产企业:安徽省诚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kg,无生产日期标识。上述食品原料由店员在网上购买1桶,当事人现金支付25元给店员,因该店员已离职,无法提供购买凭证和付款记录。上述“麻辣烤鱼酱”货值金额25元,因当事人未使用,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公安牛三鲜”2袋;2.罚款2000元。
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标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无生产日期标识的食品原料“麻辣烤鱼酱”1桶;2.罚款1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公安牛三鲜”2袋和无生产日期标识的食品原料“麻辣烤鱼酱”1桶;
2.罚款合计3000元。
3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