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福娃娃母婴生活馆五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金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6J94CCX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北上建安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2023]159号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从贵州福昌九洲商贸有限公司以每盒23元的价格购入草珊瑚小苏打牙膏15盒,并以每盒29.9元的价格经营,案发时(2023年7月3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草珊瑚小苏打牙膏共12盒,已售出1盒,免费送出2盒。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该产品专利权于2014年8月6日终止,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专利权被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属于假冒专利产品。
参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一)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规定。
本案违法所得:1盒×29.9元/盒=29.9元;
案值:15盒×29.9元/盒=448.5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事实;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假冒专利产品的进货来源、数量、进价、销价等违法行事实和产品信息;
3.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法人身份情况;
4.供货方资质材料、销售单、产品专利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购进产品、价格、数量等信息;
5.涉案产品专利登记簿副本1份,证明当时人销售的产品属于假冒专利产品;
6.涉案产品采集证据材料单,证明涉案产品基本信息。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