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叁楚九春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谱云 | 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991H37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经济开发区天仙大道南118号(综合楼)1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4﹞191号
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与湖北食美振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约定湖北食美振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提供商品。当事人制定相关制度吸纳会员,通过组织聚餐、开会等线下形式推广“竹盐商城”APP进行商品销售,当事人规定消费者缴纳1000元现金可以获得价值1000元的竹盐产品和1000积分(积分可以在商城中购买商品,1积分等于1元),同时消费者可以成为会员,获得推广他人成为会员的资格,推荐他人成为会员也可以直接获得被推荐人消费金额4%的收益。当事人约定每消费1000元记作1个订单,根据会员及其团队名下订单数量将会员设置为十四个级别,分别为见习、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董事,会员每消费一单,其上线会员根据自己的会员级别获得相应的收益。例如:会员A为董事级别,直接推荐消费者B购买一单产品成为会员可以获得1000*30%(300)元的收益;A的下线十二级会员C直接推荐消费者D购买一单产品,C可以获得1000*28.5%(285)元的收益,A可以获得1000*30%-1000*28.5%(15)元的收益。其团队名下会员越多,购买订单数越多,其会员级别越高,获得的收益越大。收益分配表如下:级别单数比例直接奖董事6001起30%300十二级3001-600028.5%285十一级1501-300026%260十级851-160023.5%235九级451-85021%210八级241-45018.5%185七级121-24016%160六级51-12013.5%135五级31-6011%110四级16-308.5%85三级8-156%60二级4-73.5%35一级2-31%10见习0-10%0当事人制定了店铺补贴及股东分红的奖励制度。会员满足一定级别后可以成为店长,可以获得其团队名下订单金额的3%作为店铺补贴;会员达到董事级别可以每月享受一次分红奖励。当事人制定规则通过“竹盐商城”APP平台管理系统管理各级别会员,设定会员入门费,通过奖金的方式鼓励各级会员发展下级会员建立系统的团队层级关系,各级别会员通过大量发展下级会员形成团队以获取下级会员消费后的团队计酬佣金。当事人上述设定的奖励制度“入门费”、“会员层级”和“团队计酬”符合传销的基本特征。当事人涉传人员情况如下:截止到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在全国发展会员共702人,其中天门境内会员523人。涉传账号使用情况如下:当事人通过3种方式进行资金收款,一是当事人在中国银行的对公账户579476675889;二是当事人借用湖北味本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对公账户180902*****00067266;三是徐五祥亲戚吴盼的个人账户621700287*****10091。再通过后台进行会员团队计酬管理向会员返现,返现积分到会员商城账户后会员可自行提现到个人微信转换为现金。涉传资金情况如下:经2024年3月29日天门恒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出具的湖北叁楚九春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案金额鉴定报告(天恒专审字[2024]0004号)当事人共收取会员购物款3899572.73元,支出货款871059.81元,支付会员返佣奖金1210714.43元,日常经营费用、税费及其他合理支出886615.30元,向会员退费1443663.20元。当事人实际亏损512480.01元。
本局认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违法行为,给予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