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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明城镇金生摩托车配件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5LPJ90W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磐石市明城镇和平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117号
当事人于2014年05月12日开始开展经营行为,相关证照齐全。当事人于2024年4月27日从吉林省永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1584元/辆购进了3辆整车编码分别为206222305505311、206222305461412、206222305466020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并随车附带车筐,销售价格1800元/辆。当事人在未查看电动车结构的情况下,为了吸引顾客便于销售,将车筐安装到电动自行车上,致使电动自行车改变了出厂时结构、构造。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对上述三台电动自行车下架停止销售,并立即将电动自行车加装的车筐拆除。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均未销售。货值金额5400元,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7月12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城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磐石市明城镇和平街的磐石市明城镇金生摩托车配件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位于营业场所南侧有三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分别为206222305505311、206222305461412、206222305466020)加装车筐,与车辆合格证显示结构不符。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三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加装的车筐拆除,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三台电动自行车下架停止销售,并立即将电动自行车加装的车筐拆除。 该店擅自将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筐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 ”的规定,涉嫌构成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结构、构造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拼装电动自行车,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结构、构造,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8000元整。
8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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