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杨大敏猪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大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7KXXMX8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织金县双堰街道百顺农贸市场40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4]85号
经查,织金县杨大敏猪肉店2022年3月开始经营的,主要经营鲜肉。在我局执法人员张贴了《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的提醒告知书》海报并进行宣传之后,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织金县杨大敏猪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使用对鲜肉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当即对其下达了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织市监责改〔2023〕01618号)。当事人表示其已经按照要求整改,但是因为生病一直在吃药,就没有给她丈夫说清楚不得使用对鲜肉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的事情,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因为摊位上有一颗灯坏了,当事人的丈夫就在百顺农贸市场里面的垃圾桶捡了一颗灯来安上,至检查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灯具外观为白色、内部的灯光显示红色的灯具,明显改变摊位上鲜肉的颜色。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的事实;
4.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的事实;
5.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的事实;
6.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的事实;
7.当事人及时更换未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事实;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组,证明其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旁证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