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烃蓝燃气站(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尤飞飞 | 注册资本:2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2405541899X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南漳县九集镇丁集尤岗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31
(2020)鄂0624民初2837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南漳县九集液化气站
李*
南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31
2021-01-06
(2020)鄂0624民初2837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南漳县九集液化气站与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漳市监处罚﹝2026﹞1号
南漳烃蓝燃气站未按要求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第(4)项“(4)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个检验周期;”和8.5.3第二款第(2)项“气瓶充装相关的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充装工作程序、充装控制参数、安全事项要求、异常情况处理以及记录等。充装单位至少制定并有效实施以下操作规程:(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以及8.6.3.1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填写充装记录。”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2000元。
22000.00元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2
南城管行决字﹝2025﹞第66号
位于南漳县九集镇丁集尤岗村的南漳烃蓝燃气站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决定处合同价款1%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5162元。
15162.00元
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12-04
3
襄住建罚字﹝2023﹞第63号
南漳县九集液化气站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责令改正;二、处5000元罚款。
5000.00元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