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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祖盛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龙祖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8MA2BNXMU1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村工业区1号101室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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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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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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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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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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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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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5]第423号
2025年6月6日 ,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村工业区1号101室龙祖盛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龙祖盛不在现场,其儿子龙杨威在场配合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发现待售的卷烟:长白山(蓝尚)5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条、利群(楼外楼)2条、双喜(硬经典1906)1条、利群(夜西湖)2条、黄山(新制皖烟)3条、兰州(硬珍品)2条、黄金叶(乐途)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条、芙蓉王(硬)2条、云烟(紫)4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1条,共计12个品种29条。涉案卷烟条包均封装完整。因龙杨威现场无法提供涉案物品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且部分物品无合法进口标志,龙祖盛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5年6月9日 ,本局立案调查。 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经过辨别,认定上述卷烟长白山(蓝尚)5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条、利群(楼外楼)2条、双喜(硬经典1906)1条、利群(夜西湖)2条、黄山(新制皖烟)3条、兰州(硬珍品)2条、黄金叶(乐途)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条、芙蓉王(硬)2条、云烟(紫)4条,合计11个品种28条为真品卷烟,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1条,计1个品种1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龙杨威对卷烟性质的认定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龙祖盛所有。龙祖盛于2025年6月6日从一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长白山(蓝尚)5条(168元/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条(150元/条)、利群(楼外楼)2条(185元/条) (360元/条)、双喜(硬经典1906)1条(154元/条)、利群(夜西湖)2条(177元/条)、黄山(新制皖烟)3条(150元/条)、兰州(硬珍品)2条(175元/条)、黄金叶(乐途)2条(138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条(115元/条)、芙蓉王(硬)2条(212元/条)、云烟(紫)4条(122元/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1条(150元/条),共计12个品种29条,进货总额4501元(肆仟伍佰零壹元整)。截止案发当日,尚未售出过。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快办)》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以及违法经营卷烟的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本局当场提取龙祖盛身份证原件1份、营业执照原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件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龙祖盛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本局当场提取龙杨威的身份证原件1份、户口本原件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龙祖盛与龙杨威的父子关系。 证据四:《当事人现场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采取的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及龙杨威对行政程序的认可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龙祖盛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4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龙祖盛,龙祖盛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龙祖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龙祖盛的违法情节,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总额为4351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7%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龙祖盛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4351元5%的罚款,计217.55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1个品种1条,依法予以没收。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1个品种28条,予以发还龙祖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龙祖盛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217.55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6-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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