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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鑫汇农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志学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559203174X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姚安县栋川镇环城南路青莲新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姚处罚〔2025〕161号
经查:当事人姚安县鑫汇农资有限公司自2012年3月13日设立以来从事农药、化肥、包装种子等农资商品销售。 当事人在从事相关农资商品购进销售过程中,分别于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6日、2021年12月11日共 5次向供货人张某勇以400元/吨的供货价格、每车次13吨数量购进标称为“含腐植酸过磷酸钙”共计数量65吨在其“姚安县鑫汇农资有限公司”店铺销售,(字数限制,后略) 又于2022年1月4日向供货人张某勇联系购进“含腐植酸过磷酸钙”过程中,(字数限制,后略),以400元/吨的供货价格购进13吨(一车次)该“含腐植酸过磷酸钙”,出货价款为5200元;在2022年3月11日相对人杨志学向张某强联系购进该种化肥时,供货人张某强称该种化肥已涨价,后相对人以每吨460元/吨的购进供货价格购进13吨(一车次)该种化肥,出货价款为5980元;在2022年4月22日以500元/吨的供货价格购进13吨(一车次)该种化肥,出货价款为6500元。此后杨志学于2022年5月8日、2022年6月2日、2022年6月5日、2022年6月28日、2022年9月18日、2022年10月9日、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19日、2022年10月23日、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8日共12次均以500元/吨的供货价格购进12车次(每车次13吨)上述化肥。(字数限制,后略) 另于2023年2月6日、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6日、2023年4月23日,相对人杨志学又向供货人张某强以500元/吨的供货价格购进4车次(每车次13吨)共计52吨上述“含腐植酸过磷酸钙”销售,(字数限制,后略)。 当事人自2021年10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向供货人张某勇、张某强购进上述“含腐植酸过磷酸钙”期间,共计购进24车次(每车次13吨)总计数量为312吨上述“含腐植酸过磷酸钙”在其店铺销售,支付出货价款总计为147680元。 当事人所购进销售的该“含腐植酸过磷酸钙”经供货人(相关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实其生产方式是通过将白肥(干白肥、潮白肥)、渣料等搅拌、破碎,筛选并进行装袋即为成品。按照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现场销售的“含腐植酸过磷酸钙”勘查及抽样状况,其包装标示为“巴头”牌“含腐植酸过磷酸钙”、“一等品”、“有效磷(P2O5)≥16.0%”、“腐植酸≥4%”、“执行标准:Q/JKH001-2020”、“净含量:50kg”、“安宁天诚邦农化肥有限公司总经销”、“生产商:晋宁昆阳禾丰混合磷肥厂”等相关信息,经相关公安机关商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认过磷酸钙生产适用国家标准等问题的回函及专家论证意见如下: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认过磷酸钙生产适用国家标准等问题的回函及专家论证意见略,因字数限制,详见上传文档) 当事人姚安县鑫汇农资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上述“含腐植酸过磷酸钙”另经公安机关抽样聘请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因未检出腐植酸的质量分数,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Q/JKH001-2020《含腐植酸过磷酸钙》检验,腐植酸的质量分数不合格,所检样品不合格。 按照上述过磷酸钙生产适用国家标准等问题的确认和专家论证意见,以及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当事人姚安县鑫汇农资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含腐植酸过磷酸钙”销售的行为已属于销售掺杂掺假化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共计数量为312吨“含腐植酸过磷酸钙”过程中共计销售311.6吨(剩余8袋共0.4吨自用未售)。(字数限制,后略),依据《价格认定规定》相关规定,经本局于2025年7月29日商请价格主管部门对姚安县鑫汇农资有限公司购进的“含腐植酸过磷酸钙”进行销售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字数限制,后略),,认定结论为:市场中准销售价格850元/吨,价格认定标的物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贰佰元整(¥265200元)。为了让当事人充分享有相关知情权,本局已于同日告知当事人该价格认定结论。2025年8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书面意见,对于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认定312吨市场零售价格每吨850元、总价值265200元的认定本局无异议。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上述价格认定结论,当事人购进销售的总计数量为312吨“含腐植酸过磷酸钙”货值金额为265200元,已销售数量为311.6吨“含腐植酸过磷酸钙”实现销售收入为264860元;当事人向供货人购进价款为183560元,已销售数量为311.6吨“含腐植酸过磷酸钙”购进价款为183314元,获取违法所得81546元。 (字数限制,详见上传文档)
经本局部门负责人集体会议讨论决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作如下减轻处罚: 一、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的罚款106080元; 二、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1300元。 罚没款合计187380元。
106080.00元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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