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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横沟市镇姚文早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DY9HM4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横沟市镇新建街1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572号
2023年10月19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宁、黄卫峰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石首市横沟市镇新建街117号的石首市横沟市镇姚文早点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了经营场所6袋“旭辉”碱水面,其外包装内容为:重量:5市斤,生产时间2023年10月19日,保质期:六个月,地址:湖北省石首市横市邮局巷15号。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次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7-3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2023年10月30日,我局工作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检查时,执法人员随即抽取了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产品名称:“旭辉”碱水面5袋,其外包装内容为:重量:5市斤,生产时间2023年10月29日,保质期:六个月,地址:湖北省石首市横市邮局巷15号。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次产品和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的食品,产品名称:“旭辉”碱水面,其外包装内容为:重量:5市斤,生产时间2023年10月19日,保质期:六个月,地址:湖北省石首市横市邮局巷15号。以上批次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以上批次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