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金宝宝童车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晓月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3MA41Q19746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111号盈合万货城5排57.59.6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二七市监处罚〔2026〕10号
2025年09月05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111号盈合万货城5排57.59.61的郑州市二七区金宝宝童车批发部销售的儿童推车予以抽样检测。2025年10月27日,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判定上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10月27日,我局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008006)。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议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07月20日,在邢台新蓝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以210元的价格购进儿童推车2辆。上述儿童推车支付购货款共计420元。2025年09月05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郑州市二七区金宝宝童车批发部销售的儿童推车予以抽样检测。2025年10月27日,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报告编号:No.JD-WJ202510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小零件、动态耐久性测试不符合GB14748-2006标准,依据《2025年郑州市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截止2025年10月27日我局查处时,当事人以260元/辆的价格销售2辆儿童推车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52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报告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供述情况;
4.供货商营业执照、销货单、检验检测报告;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当事人称采购上述产品的时候,查验产品均附着有产品合格证,其不知道购进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建立有进货台账,保留有进货凭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与供货者签订的《服装加工定制协议》。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中所指的情况,综合当事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3版)“4.1 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实施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裁量等级为从轻。
处理意见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当事人如下罚款:
1、罚款人民币26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520元整。
合计:罚没款:7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当事人如下罚款:
1、罚款人民币26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520元整。
合计:罚没款:780元.
260.00元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